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311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311#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 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 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 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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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ibr1989 发表于 2017-11-23 22:09
《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债权可转让,但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仍由甲享有,而非消灭。
1 # hujiehaige 发表于 2017-4-12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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