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
- 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
- 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 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
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据此可知,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
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据此可知,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可提出一份注册申请。
选项D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