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338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338#
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甲不顾反对,重新填词并改名为《秋风起》,仍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获报酬1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春风来》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 甲侵害了《春风来》歌曲的整体著作权
  • 甲、丙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有效
  • 甲获得的10万元报酬应合理分配给乙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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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34892000 发表于 2018-7-3 23:41
什么情况属于“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 # wanglun135 发表于 2017-5-4 19:32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本案中,《春风来》为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本案中,《春风来》歌曲由甲作曲、乙填词,曲和词可以分割使用,故甲对其的作曲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后甲重新填词并改为《秋风起》,甲对《秋风起》享有整体的著作权。因此,甲、丙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有效,该行为并未侵害《春风来》的著作权。

  选项D错误。甲对《秋风起》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该作品并非甲、乙合作作品,故甲获得的10万元报酬应归甲一人所有,无需分配给乙。
1 # 老生冲A 发表于 2017-1-9 16:44
著作权 转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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