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416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416#
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裁决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的裁决,并请求法院判定使用权归乙村。关于乙村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除非有正当理由的,乙村应于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 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乙村可申请复议一次
  • 法院应单独立案
  • 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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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azhiruoyu8282 发表于 2017-3-29 22:55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2 # dazhiruoyu8282 发表于 2017-3-28 06:52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1 # 老生冲A 发表于 2017-1-4 10:35
行政附带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单独立案同一审判组织;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做裁决的案件不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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