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431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431#
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 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
  • 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 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
  • 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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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anglun135 发表于 2017-5-3 20:51
选项A.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选项C);(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选项A);(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选项B.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选项B);(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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