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432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432#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 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 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 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 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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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毛道居士 发表于 2017-7-15 08:16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两个方面。 A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系应被证明的实体法事实,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所以,A项正确。 B项:对于盗窃罪,退赃的事实属于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系待证的实体法事实,亦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所以,B项正确。 C项:在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属于证据事实,案件事实情况是证明对象,而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明不可混为一谈,所以证据事实并不是证明对象。所以,C项错误。D项: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属于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免证事实,不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
1 # 老生冲A 发表于 2017-1-4 10:19
证明对象与证据事实 mianzhengshi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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