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船舶负责人,与承运人没有关系。
1)适航义务: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
2)管货义务: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却载所承运的货物。
第一,适航义务。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1)使船舶具有适航性;(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关于“谨慎处理”不仅包括承运人的“谨慎处理”,还应包括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谨慎处理”。
第二,管货的义务,指承运人指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却载所承运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