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476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476#
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 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 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 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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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爱你无限好 发表于 2018-5-6 16:39
wanglun135 2017-4-30 09:35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
2 # wanglun135 发表于 2017-4-30 09:35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选项A)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选项D)本题中,齐某已经辞职不再担任法官,所以其妻子洪某可以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选项B.C错误。《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据此可知,不同被告人之间虽然其地位、作用、因果关系等认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相互制衡的情况,但是各被告人之间利益不是根本对立的,各自之间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利益冲突主体
1 # baixiaoyun 发表于 2017-3-21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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