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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2日,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篇32美元,9月装船。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Qi-men”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在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6800箱货物,而保险公司赔偿了收货人的情况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保险人应以下列什么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 以收货人的名义
  • 以保险公司的名义
  • 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 以发货人的名义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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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8 17:01
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之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
2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3 21:44
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之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
1 # ziyou365 发表于 2009-7-1 14:38
海事诉讼中的代位求偿权,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之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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