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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签订了购买20万吨小麦的CIF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3年2月15日至2月25日,由于B公司租用的甲船开往指定海湾地区港口时由于战争封锁而迟至2月20日才到达装货港,货物于2月22日装好后启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开出的保函后签发了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提单。B公司为这批小麦投保了淡水雨淋险。2003年2月28日,甲船在途中遭遇飓风,小麦部分被浸,在翻晒过程中,小麦又被雨淋了。由于船舶迟延到达,致使目的地小麦价格下降,A公司为尽快处理小麦而大幅降价,承受了巨额损失。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小麦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 可以,因为承运人签发了虚假提单
  • 可以,因为承运人取得了B出具的保函
  • 不可以,因为B公司出具了保函。
  • 不可以,因为损失是由意外事故造成的
  
本题有 1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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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hippie9527 发表于 2015-6-2 09:57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在CIF项下A4款有关卖方交货义务是这样规定的:“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交至船上。”可见,卖方只要签订了运输合同,把货物交付到装运港船上并办理保险后,即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约定装船期限为2003年2月15日至2月25日,B公司于2月22日已装船启运且投了淡水雨淋险,则卖方已完成了其交货义务。

《海牙规则》没有规定延迟交货的责任,《汉堡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延迟交货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因延迟造成的损失应向承运人追偿。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而汉堡规则第十七条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欺诈,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个人认为该题干出错,导致一连串的题目答案都出错了,大家知道上述考点就好了,不要纠结这个题目了。
11 # 749971459 发表于 2015-5-29 09:47
jiffyanne 2012-11-2 10:00
这题有点莫名其妙,没明白。。。。谁给仔细解释一下?
老师讲的时候说,虽然是在规定时间完成装船的,但是装货时间过于短,货物本身很可能存在问题,如果是清洁提单的话不太可信
10 # 749971459 发表于 2015-5-29 09:46
jiffyanne 2012-11-2 10:00
这题有点莫名其妙,没明白。。。。谁给仔细解释一下?
9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8 17:16
没看出是虚假提单,装船日期没问题。
8 # 夏目不再 发表于 2014-1-6 21:32
出题时时间没弄清楚啊。。。
7 # jiffyanne 发表于 2012-11-2 10:00
这题有点莫名其妙,没明白。。。。谁给仔细解释一下?
6 # 梅花九朵 发表于 2012-7-3 09:24
他怎么就开了虚假提单了呢?他是晚了还是早了?脑子进水
5 # 353624601 发表于 2012-4-24 10:34
还是不懂,为什么B就要承担责任呢
4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3 21:06
肯定是题目打错了
鉴定完毕!
3 # 死不悔改 发表于 2010-10-31 10:52
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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