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承诺是指在进口方当局做出初步裁决存在倾销、工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做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做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2]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