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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87#
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 “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 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 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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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雅丽杜 发表于 2017-6-1 08:52
西周 商品经济发展 促进 民事契约关系 发展。 “听买卖以质剂”。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1 # dazhiruoyu8282 发表于 2016-11-25 22:33
这是指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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