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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某县政府与百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桃花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由桃花源公司负责兴建污水处理厂并运营三十年,由县政府支付相应的财政补贴,期限届满后移交县政府。2016年1月1日,县政府以污水处理厂自身尚有盈利为由拒绝支付财政补贴。桃花源公司不服,欲寻求法律救济。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不服县政府拒绝支付财政补贴,桃花源公司应当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
  • 不服县政府拒绝支付财政补贴,桃花源公司应当在2016年7月1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在审查县政府拒绝支付财政补贴行为是否合法时,可以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 本案的诉讼费用参照民事案件的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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