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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田某,双方约定:租期1年,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月租金2500元,每月10日支付租金。田某均按时交付租金,但2014年3月10日,由于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导致田某未按时付清当月租金。3月12日,卢某将房屋卖给丁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丁某要求田某搬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田某有权以卢某侵犯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卢某和丁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 因田某迟延支付租金,卢某有权解除该租赁合同
  • 田某应当搬离,因丁某现在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不得以租赁合同这一债权来对抗丁某对该房所享有的所有权
  • 田某不应当搬离,因为其租赁合同对丁某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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