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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李某来到尤尼克斯(YONEX)专卖店,欲购买羽毛球拍一副,价格为2888元。但李某仅有900元,于是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李某先支付888元,之后由李某取走该拍,剩余价款分4次付清,每3个月付1次,每次500元,在李某付清全部价款前,该拍的所有权属于专卖店”。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李某和专卖店签订的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 李某和专卖店签订的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 2014年7月27日,李某的球拍被在球场边玩耍的小朋友(7周岁)不小心踩断,由于该球拍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所以该风险应由专卖店承担
  • 直到2014年11月15日,李某仍未付清第2次的价款,此时专卖店有权取回该球拍,并有权直接另行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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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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