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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诉美国人乙买卖合同一案,由于乙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甲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甲的回复,一直未收到乙的回复。后法院在乙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 向甲送达举证通知书
  • 向甲送达缺席判决书
  • 向乙送达举证通知书
  • 向乙送达缺席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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