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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与美国美利公司签订了一出口红枣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三级,信用证支付。交货时甲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便改装二级货,并在发票上注明货品二级,货款仍按原定三级货价格计收。在办理议付时,银行认为发票注明该批货物的品级与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质不符,因而拒绝收单付款。美利公司认为该货有特殊用途,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所交的二级货,并主张甲公司应承担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 甲公司所交货物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银行不应拒绝收单付款
  • 本案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中国甲公司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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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8-7 19:44
1、独立性。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关系的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2、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度义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
3、银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的保证。
银行的免责;四不管。1、不管单据。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2、不管货物/银行对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情况概不负责。3、不管买卖合同。信用证开出后,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与修改乃至撤销,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一律不予考虑。4、不管买卖双方的资信与履约情况如何。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只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对买卖双方、运输行、保险人等其他人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工履约情况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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