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 甲公司所交货物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银行不应拒绝收单付款
- 本案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中国甲公司
2、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度义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
3、银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的保证。
银行的免责;四不管。1、不管单据。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2、不管货物/银行对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情况概不负责。3、不管买卖合同。信用证开出后,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与修改乃至撤销,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一律不予考虑。4、不管买卖双方的资信与履约情况如何。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只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对买卖双方、运输行、保险人等其他人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工履约情况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