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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 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 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 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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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9 16:17
托收跟单: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单据表面相符即无责。
1 # 梁嘉嘉 发表于 2012-12-1 16:19
我觉得C是错误的,为什么呢?首先,卖家与托收行存在委托关系,托收行对卖家负责;然后,托收行和代付行存在委托关系,代付行对托收行负责,代付行的法律效果由托收行承担,即民法上的委托关系明确的。那么托收行是不是应该为代收行的错误埋单而对卖家负责呢?如果说托收行不负责,那么代收行与卖家又不存在法律关系,那么,卖家该向谁追偿?选项C很明确,损失因代收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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