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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关于该房屋的下列判断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 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 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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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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