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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9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9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9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一切险的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承运人驾驶船舶出现失误,导致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方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如买方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在支付上正确的做法是:。
  • 即使法国的议付行审查单证相符,也不应付款
  •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如果审查单证相符,也应付款
  • 买方得知所购货物灭失,可不付款给开证行
  • 买方得知所购货物灭失,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开证行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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