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10条:“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国内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