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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亿元,以自己新建的一栋商品房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东南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银行向甲省乙市法院起诉东南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判决:东南公司以物抵债,将该栋商品房抵给银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银行向甲省丙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张三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购买该栋商品房第10层第1单元(1001号)。 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张三对本案以物抵债的判决,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说法正确的是?
  • 张三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
  • 如张三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如张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未中止执行的,进入执行程序后,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且异议被驳回后可以申请再审
  • 如张三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选择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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