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四)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普通法法系国家过去没有划分公法、私法的传统,但后来这些国家的法学著述认同公法、私法划分的日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划分的标准按率先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学说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四)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普通法法系国家过去没有划分公法、私法的传统,但后来这些国家的法学著述认同公法、私法划分的日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划分的标准按率先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学说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四)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普通法法系国家过去没有划分公法、私法的传统,但后来这些国家的法学著述认同公法、私法划分的日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划分的标准按率先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学说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四)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普通法法系国家过去没有划分公法、私法的传统,但后来这些国家的法学著述认同公法、私法划分的日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划分的标准按率先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学说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普通法法系国家过去没有划分公法、私法的传统,但后来这些国家的法学著述认同公法、私法划分的日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划分的标准按率先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学说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