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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5#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 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 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 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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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飞羽流觞 发表于 2018-9-6 18:39
根据《刑诉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所以说,再审不加刑可以有例外。但二审程序中,除了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以外,对于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绝对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诉不加刑是没有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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