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民法 » 分科真题 » #32233 题目内容及评论
32233#
【2016年】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 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 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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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word皮 发表于 2019-5-29 04:40
难道不是因为债权转让未通知担保人,所以抵押权并未随之转让,丙和丁不再就该转让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吗?
《担保法解释》第6 条规定:(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对外担保的场合,因法律另有规定,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保证担保权、质权)不移转。
1 # mynameissarah 发表于 2018-8-4 12:18
承担连带责任,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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