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 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 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第6 条规定:(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对外担保的场合,因法律另有规定,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保证担保权、质权)不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