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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3#
【2016年】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 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 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 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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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ord皮 发表于 2019-5-29 04:06
参考文献是不是应该以最高法出具的解释为准?参考江苏省高院的决定感觉有点牵强,不过最高院相关解释说明也只找到了一些处理意见,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未交付时债务人反悔要求继续以现金偿付应当予以支持,已交付要求退还不予支持;已交付要求赎回,参照质押相关条款。
我认为,借款合同外关于以物抵债的约定可以视为是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双方以物抵债行为属于就还款方式进行变更,附条件生效,也属于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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