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民法 » 分科真题 » #32301 题目内容及评论
32301#
【2017年】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4
3
4
详细评论内容
3 # hlcyw 发表于 2019-12-6 18:57
xsshi95 2019-8-22 10:16
改名字不是要父母一致同意吗,单方面无法改名啊
2 # xsshi95 发表于 2019-8-22 10:16
改名字不是要父母一致同意吗,单方面无法改名啊
1 # xsshi95 发表于 2019-8-22 10:16
改名字不是要父母一致同意吗,单方面无法改名啊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