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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6#
【2016年】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 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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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总要过的 发表于 2020-5-25 16:24
铁马冰河611 2019-6-13 17:02
后手权利不能超过前手权利,王某都没有票据责任,丙某怎么可能有,即使他是善意的。
那是无对价取得票据的规定,比如赠与继承,丙是正儿八经给了货物的
2 # ding9yi 发表于 2020-4-22 07:08
铁马冰河611 2019-6-13 17:02
后手权利不能超过前手权利,王某都没有票据责任,丙某怎么可能有,即使他是善意的。

只要票据是真的就行了,中间的其他纠纷由民法或者刑法去调整,与票据法无关了。
1 # 铁马冰河611 发表于 2019-6-13 17:02
后手权利不能超过前手权利,王某都没有票据责任,丙某怎么可能有,即使他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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