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五章 刑法综合 » 刑法 » #32467 题目内容及评论
32467#
甲雇用乙去杀死丙的珍贵宠物狗。乙便前往,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狗身边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甲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的共同犯罪
  • 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 对甲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教唆犯(未遂)论处
  • 对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犯(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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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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