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向丙主张20万元,向丁主张8万元
- 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 甲应以自己的名义,以丙为被告,可以将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且在代位诉讼中,丙可以向甲主张丙对乙的抗辩和乙对甲的抗辩
- 乙、丙约定了仲裁条款,不影响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甲向次债务人丙提起诉讼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都中断
- 甲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向丙主张20万元,向丁主张8万元
- 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 甲应以自己的名义,以丙为被告,可以将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且在代位诉讼中,丙可以向甲主张丙对乙的抗辩和乙对甲的抗辩
- 乙、丙约定了仲裁条款,不影响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甲向次债务人丙提起诉讼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都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