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32615 题目内容及评论
32615#
2008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一年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尽管抵押权设定在先,并且办理了登记,但是抵押权实现后,刘某在租期内仍然有权继续承租
  • 对于刘某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 如果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已经抵押的情况的,损失由刘某自己承担
  • 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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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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