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32648 题目内容及评论
32648#
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
  • 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
  • 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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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77359094 发表于 2022-5-13 17:15
本题的答案仍然是按照旧法作答,实际民法典中的规定是保证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故C项也是正确的。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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