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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重汽车由于左前半轴断裂导致了车祸的发生,后查明,该批左前半轴是由甲市乙县小河村的维康公司生产制作的,甲市质监局对其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维康公司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2015年9月1日作出维持决定,维康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关于起诉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 维康公司的起诉期应当从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 维康公司的起诉期应当从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 维康公司的起诉期应当是6个月
  • 维康公司的起诉期应当是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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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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