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自然人 » 民法 » #3372 题目内容及评论
3372#
贾宝石,男,35岁,无子无女,无工作无收入,三年前丧偶,从此疯疯癫癫,人称“花痴”。父母连气带病,也已故去,留下遗产300万。现在宝石的姐姐、外祖父都想担任其监护人,为此发生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贾宝石的监护人顺序是姐姐、外祖父,前者有监护能力的,可以排除后者
  • 贾宝石的监护人顺序是外祖父、姐姐,前者有监护能力的,可以排除后者
  • 贾宝石的外祖父、姐姐是同一顺序监护人,二者有争议,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进行指定
  • 贾宝石的外祖父、姐姐对此争议,只能先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他们中指定,不能直接请求法院进行指定
  
本题有 5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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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珊珊133 发表于 2021-5-8 16:31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所以本题选 C
50 # 若问前事 发表于 2020-6-4 09:42
此题应更正为c
民总第三十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制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制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9 # 大头律师 发表于 2019-6-21 00:26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48 # junjie1204 发表于 2019-6-11 09:24
2017мμ飬ЭййC
47 # 无敌侠客 发表于 2018-12-2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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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roy1007 发表于 2018-3-15 15:40
xiaojiujiu 2017-12-14 21:44
soulmate1117 2017-6-5 21:48
新法已修改 指定监护已无前置程序
45 # xiaojiujiu 发表于 2017-12-14 21:44
soulmate1117 2017-6-5 21:48
新法已修改 指定监护已无前置程序
44 # soulmate1117 发表于 2017-6-5 21:48
新法已修改 指定监护已无前置程序
43 # 荒天tan 发表于 2017-5-2 13:30
现在的情况是,第一顺位没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去法院。也可以申请指定,不服的去法院。
42 # 大锅饭5275 发表于 2017-5-1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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