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思甜的伯父有义务担任监护人
- 齐思甜的伯父可以拒绝担任监护人,但必须得到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 齐思甜的伯父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直接自动成为监护人
- 齐思甜的伯父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必须得到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最新《民法通则》,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只有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