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自然人 » 民法 » #3388 题目内容及评论
3388#
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 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 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 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本题有 3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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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哆来咪珐 发表于 2019-6-16 10:09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所以法院应该判决宣告死亡,选B。
33 # 哆来咪珐 发表于 2019-6-16 10:09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所以法院应该判决宣告死亡,选B。
32 # 哆来咪珐 发表于 2019-6-16 10:08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所以法院应该判决宣告死亡,选B。
31 # lsyuanhang 发表于 2019-3-13 14:54
《民法总则》申请人无顺序限制
30 # xiaojiujiu 发表于 2017-12-14 21:01
《民法总则》申请人无顺序限制
29 # chashuoxun 发表于 2017-6-1 09:40
答案错误,已经更改了
28 # 法坛菜鸟 发表于 2017-5-30 20:55
现在申请宣告死亡应该没有顺序限制了吧!
27 # 大只哥 发表于 2017-5-24 18:36
据悉,民法总则取消了死亡宣告顺序的限制,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失踪后配偶出于霸占财产的目的拒绝宣告当事人死亡,导致给当事人亲友造成双重精神损害。
26 # xiayunbobo 发表于 2017-4-25 17:01
死亡申请有顺序,顺序在前的人没有申请在后面的利害关系人无法申请
25 # dgsuwei 发表于 2014-7-11 22:05
申请离婚,判决离婚后,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人消失。题干中没有说明其他顺序的申请人,那么如果增加这样一个选项:
E、法院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判决宣告死亡
能不能选此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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