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是有效的,只是乙、丙对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协议谁敢说无效...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分立后的法人应对分立前法人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作为分立法人的乙、丙两公司关于债务分割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该协议只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效力。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无力承担,则由乙公司承担,当然乙公司承担后可按协议向丙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