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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何某进行审查起诉时,郑律师接受何某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郑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下哪些有关本案的书面材料。
  • 立案决定书
  • 起诉意见书
  • 法医鉴定
  • 证人证言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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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bc0123456789 发表于 2016-10-21 14:51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43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故选项A、B、C正确。

依《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6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证人证言属于案件材料,只有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律师方可审阅、摘抄或者复制。故选项D错误。
7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17 06:38
证人证言只有在法院受理以后,才能查阅、摘抄、复制
6 # 我的鱼 发表于 2013-7-27 18:28
证人证言只有在法院受理以后,才能查阅、摘抄、复制
5 # 满树伟 发表于 2013-5-9 13:05
这个与律师法34条没有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为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到法院)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ABC
4 # onereal 发表于 2012-8-14 17:21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3 # 沙漠之狐1984 发表于 2012-2-10 10:42
这个与律师法34条有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这个应当以新法为准,以律师法规定为准,应当为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ABCD
2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5 23:35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6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证人证言属于案件材料,只有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律师方可审阅、摘抄或者复制。
1 # wxfz200518 发表于 2010-7-17 19:05
律师法34条,律师的阅卷权,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有关的所有材料。可以看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除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外,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里不包括证人证言吗?如果不包括,这里的案卷材料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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