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所有权 » 民法 » #4831 题目内容及评论
4831#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 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 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 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本题有 1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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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adler独狼 发表于 2016-6-8 17:07
A选项有瑕疵 应该是丙归还甲
15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6-3-21 16:44
甲丢失奇石,奇石应当属于遗失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以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14 # 花开嫣然 发表于 2014-12-31 10:16
无权处分之物,赠与行为本身就无效
13 # GZM330 发表于 2014-10-7 21:20
同意11楼 这个题目真不严肃 乙现在已经不占有该物了
12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6-18 22:34
甲丢失奇石,奇石应当属于遗失物,而非无主物
11 # hunterranger 发表于 2012-6-26 00:08
A改为丙应返回甲就对了
因为由乙已不占有奇石,乙是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也无须对甲进行赔偿
10 # Finder李 发表于 2012-6-4 23:57
这题没有答案,鉴定完毕
9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14 06:18
埋藏物的所有权归或集体所有的法条依据在哪里?
8 # 李明磊 发表于 2012-2-29 22:12
返还原物请求权三个要素:1、物权人2、现时占有人3、原物存在。乙已经丧失占有,无法返还,所以a不正确。动产和动产的混合,为保护利益,以价值较大者为所有人,故甲仍应该是所有人。丙基于乙的无权占有(拾得遗失物)而成立的赠与合同对于甲来说,是一个无权占有,只是对于乙有相对性。所以甲可以要求乙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对丙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为丙是善意占有人,无论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奇石属遗失物,丙应返还给甲
7 # 一片西瓜 发表于 2011-12-31 12:28
一片西瓜 2011年12月31日 12:16:13
无权处分之物,赠与行为本身就无效!

说错了 ,无权处分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其效力依赖于有权处分人的追认与否。在有权处分人予以否认并要求返还原物的前提下,无权处分的人任何处分行为(买卖 赠与 等)都是无效的,但为了保护不知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所有权, 赠与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在有权处分人要求返还,当然无效, 必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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