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所有权 » 民法 » #4842 题目内容及评论
4842#
相邻地界上的竹木,如所有权无法确定时,应怎样处理?
  • 推定为相邻方共同共有
  • 推定为无主财产
  • 推定为相邻方按份共有
  • 推定为区分所有
  
本题有 7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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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审计部)法务 发表于 2015-11-6 11:03
除家庭外的都是按份。记住
6 # peteryu0106 发表于 2014-4-15 09:14
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地上物拥有所有权。地界上物一般归土地使用人所有,但相邻地界上物权属不明时,应推定为按份共有,而共同共有一般只限在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
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2-26 09:49
一般只有家庭关系是共同共有,其他的情形是按份共有。
4 # seujsg 发表于 2014-2-20 14:07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⑴ 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⑵ 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⑶ 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⑷ 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⑸ 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⑹ 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3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6-18 22:30
而共同共有一般只限在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
2 # nzhjjjs 发表于 2013-2-3 09:26
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按份共有啊
1 # 吹进心里的风 发表于 2012-1-10 09:57
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地上物拥有所有权。地界上物一般归土地使用人所有,但相邻地界上物权属不明时,应推定为按份共有,而共同共有一般只限在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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