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条在哪?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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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九条的确定中院管辖是一种概括性指定。通常是指对一类案件的指定,如知识产权纠纷案。
第三十九条的指定是一中具体案件指定
高院不受最高院的概括性指定,但应当接受具体案件的指定。
中院,高院的管辖是法定的,不能够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高院可以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