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 民诉与仲裁 » #5071 题目内容及评论
507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法院对因共同海损而提起的诉讼无管辖权?
  • 船舶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
  • 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 共同海损理算地的人民法院
  • 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本题有 1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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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abc0123456789 发表于 2016-10-31 22:09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 # huanmieq 发表于 2015-1-28 17:02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 # yoky 发表于 2015-1-20 10:18
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16 23:34
“共同海损,道(到)理终,无被告”(口诀)解释:道(到):最先到达的地方;理:理解地;终:航程终止地;无被告:没有被告所在地。
11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5-6 04:37
共同海损:被告住所地、海难发生地均无管辖权。
10 # 白咸成 发表于 2013-10-14 21:40
共同海损: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道(到)理终,无被告”(口诀)解释:道(到):最先到达的地方;理:理解地;终:航程终止地;无被告:没有被告所在地。
9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7-31 10:51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1船舶最先到达地、2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3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 # seroro_坏 发表于 2013-6-3 15:08
《民事诉讼法》第33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5-28 10:15
mf19861001 2011年07月09日 11:20:11
民诉33: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的人...
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5 09:25
《民事诉讼法》第33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
海难发生地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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