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 民诉与仲裁 » #5081 题目内容及评论
5081#
甲男、乙女于1990年在天津相识,后由于工作关系二人分别于1991年3月9月调至北京,并于次年4月在北京结婚。1994年,甲男赴A国学习,留下乙女一人在深圳居住,1995年乙女去探亲,后两人在A国定居。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1997年,乙女向A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法院不予受理,乙女遂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案应由哪地法院管辖?
  • 只能由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只能由深圳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我国法院不予受理
  • 由北京或深圳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有 1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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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abc0123456789 发表于 2016-10-31 22:00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上三地法院有管辖权。
原告在国内最后居住地。
被告在国内最后居住地。
婚姻缔结地
13 # huanmieq 发表于 2015-1-28 16:17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2 # 西政人在外 发表于 2014-7-31 21:49
刑诉修改后没看到过。不知道真的假的。。。
11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16 23:02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上三地法院有管辖权。
原告在国内最后居住地。
被告在国内最后居住地。
婚姻缔结地
10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7-31 07:14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为婚姻缔结地,深圳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定居地
9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7-23 15:22
。《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 # seroro_坏 发表于 2013-6-3 14:32
[引用]
。《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上三地法院有管辖权。
原告在国内最后居住地。
被告在国内最后居住地。
婚姻缔结地
7 # seroro_坏 发表于 2013-6-3 14:32
[引用]
。《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上三地法院有管辖权。
原告在国内最后居住地。
被告在国内最后居住地。
婚姻缔结地
6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5-28 09:47
zy20000 2013年04月20日 10:21:16
。《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
5 # zy20000 发表于 2013-4-20 10:21
。《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上三地法院有管辖权。
原告在国内最后居住地。
被告在国内最后居住地。
婚姻缔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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