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 民诉与仲裁 » #5085 题目内容及评论
5085#
甲与乙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但没有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现2人因合同履行地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应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 承揽方所在地
  • 委托方所在地
  • 加工行为地
  • 另行指定一个地点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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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岚音千里 发表于 2017-1-9 13:33
应应用最新司法解释,《民诉意见》已于2015年2月4号失效
3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7-30 22:41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
2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7-23 11:12
。《民诉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选C项。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6 07:38
民诉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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