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外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对下落不明人、被劳教的人、被监禁的人、注销城镇户口人提起的诉讼,赡养费追索(多个被告不在一处)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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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6条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国外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对下落不明人有关身份诉讼、
被劳教的人、被监禁的人、注销城镇户口人提起的诉讼,可以是有关身份,也可以是有关财产。
赡养费追索案件的管辖。有关财产和身份的综合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