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 民诉与仲裁 » #5106 题目内容及评论
5106#
甲地的A公司向乙地的B公司开具了一张1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该汇票上载明的付款地为丙地。后B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丁地的C公司,C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丙地银行提示承兑,银行以汇票存在瑕疵为由而拒绝承兑。C公司遂以B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可以由以下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 甲地
  • 乙地
  • 丙地
  • 丁地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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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3-5 16:58
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2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3 17:54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1票据支付地或者2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1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2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6 07:53
《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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