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 民诉与仲裁 » #5125 题目内容及评论
5125#
涉外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限于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中适用
  • 管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
  • 当事人只能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 不得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本题有 3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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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木兰花花 发表于 2014-6-4 19:09
修改后的答案ABCD
33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15 02:17
修改后的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42条删除,现在的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不再不允许协议管辖了。
32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3-5 08:50
修改后的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42条删除,现在的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不再不允许协议管辖了。
31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2 11:51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0 # 坦克马 发表于 2013-4-14 22:17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协议管辖的范围:不限于合同 也适用其他财产纠纷
2、只能是书面
3、可以选择与案件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不限于5个法院
4、不得违反级别管辖:
5、不得违反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在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纠纷在港口所在地;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涉外案件专属管辖
29 # monday332002 发表于 2013-3-6 14:39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将原《民诉》中的第242条删除,现在的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不再不允许协议管辖了。
28 # wozailankao 发表于 2012-11-1 15:46
修改后的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7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4 06:18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法律只作了原则规定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侵权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列出的法院。



民诉242条[明示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 ,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243条[默示协议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协议方式是书面的,
默未是行为推定,当初并无协议存在。
对法条理解,可以用书面协议中的可以是针对可以选择而言,并非是可以用书面而言。
涉外和国内的协议管辖是有区别的,涉外是与争议事实有实际联系的地方都可以管。

注意《民诉意见》第305条之规定,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不需遵守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规定。

26 # 浪无痕 发表于 2012-5-29 18:13
涉外民事协议管辖方式:书面+默示。故B错误
25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5-17 00:23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法律只作了原则规定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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