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 民诉与仲裁 » #5126 题目内容及评论
5126#
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 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 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 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题有 2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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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yoky 发表于 2015-1-19 14:48
本题中的案件是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区是侵权行为地,乙区是被告住所地,所以甲乙两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向哪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B项正确。
乙区法院既然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所以乙区法院移送案件是错误的,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法院也不得将案件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所以D项正确。

20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3-5 08:42
移送管辖:从无到有,一次为限;
管辖转移:从有到无,方便管辖
19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2 11:48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8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5 09:20
移送管辖:从无到有,一次为限;
管辖转移:从有到无,方便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3 # 海雨天风 发表于 2011年06月20日 12:04:56
[引用]
D项表述不严谨,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应该为: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协商,协商不成再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依据法条,很明显,D项少了一个协商的过程。
仅供参考。


既然没有管辖权,便不能够讨价还价,没有协商过程。
答案无误。
17 # mgal0618 发表于 2012-5-21 16:49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擦,解析 不清楚害死人啊。这35条明明是说原告没有起诉之前有权选择,哪有意思说起诉以后还可以选择的
16 # tianchengya 发表于 2012-1-3 23:36
乙区法院既然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所以乙区法院移送案件是错误的,C项正确。
15 # 法律钻家 发表于 2011-8-20 07:54
题干条件不明确,B项的大前提比一定指甲和乙法院,包括了以外的其他法院,条件不严谨
14 # yifanczh 发表于 2011-8-15 15:16
第一,题干交待不清,本题没有交待原告是告李某还是告施工队;第二,本题涉及的是不动产,安特殊地域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3 # 海雨天风 发表于 2011-6-20 12:04
D项表述不严谨,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应该为: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协商,协商不成再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依据法条,很明显,D项少了一个协商的过程。
仅供参考。
12 # turris 发表于 2011-5-4 21:58
题干交待乙区法院已经受理了,不存在孔某还有选择。故不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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