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 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 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 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向哪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B项正确。
乙区法院既然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所以乙区法院移送案件是错误的,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法院也不得将案件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所以D项正确。
管辖转移:从有到无,方便管辖
管辖转移:从有到无,方便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3 # 海雨天风 发表于 2011年06月20日 12:04:56
[引用]
D项表述不严谨,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应该为: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协商,协商不成再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依据法条,很明显,D项少了一个协商的过程。
仅供参考。
既然没有管辖权,便不能够讨价还价,没有协商过程。
答案无误。
我擦,解析 不清楚害死人啊。这35条明明是说原告没有起诉之前有权选择,哪有意思说起诉以后还可以选择的
应该为: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协商,协商不成再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依据法条,很明显,D项少了一个协商的过程。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