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当事人 » 民诉与仲裁 » #5172 题目内容及评论
5172#
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
  • 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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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5 15:28
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7-25 14:15
民诉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5 06:45
二审,合并分立(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有适格当事人,不必发回重审(法院没有错)
执行程序,约定----连带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7 15:58
民诉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1-30 11:37
在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 # 满脸微笑 发表于 2010-12-22 09:22
执行程序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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