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当事人 » 民诉与仲裁 » #5176 题目内容及评论
5176#
青年工人张某为筹办婚事,到玻璃店买了一块穿衣镜,乘25路公共汽车回家。当车行使到东风路口时,突遇豆花饭店服务员王某用水架车拉着为饭店买的货物横穿马路,驾驶员只好紧急刹车。结果车上乘客几乎全部摔倒,张某的穿衣镜也被打碎,划破乘客丁某的脸部,使其误工15天,花去医药费500元。丁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丁某应当以张小刚为被告
  • 丁某应当以公交公司和张某为共同被告
  • 丁某应当以公交公司和驾驶员为共同被告
  • 丁某应当以公交公司为被告,以张某为第三人
  
本题有 3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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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零向量1 发表于 2016-7-30 18:37
基于合同关系的双方才是诉的双方当事人。
张某镜子对丁的伤害只能归责于意外事件,无过失也无故意。
36 # mmlk1722 发表于 2016-2-1 22:11
张某有财产损失,他也是受害者。
35 # dfghsdf 发表于 2015-3-11 16:29
还是不明白,丁某起诉公交公司,张某为无独三有何意义?丁某胜诉,公交公司把钱赔给丁某了,跟张某有毛关系?不管丁某胜诉与否,张某都没钱拿呀。
34 # 西政人在外 发表于 2014-8-1 10:58
张某拿着镜子到底有没有过错还得审了再说,只是可能有。
liolyer 2013-7-19 10:17
张某并无过错,为什么张某是第三人?张某有财产损失,他也是受害者。
3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5-7 19:04
丁与公交公司是合同关系,所以按照违约提起诉讼,【张某无独三】

张某不能携带危险品上车否则承担相应后果的责任

公交公司的损失只能以豆花饭店为被告,另案处理

丁-------公交公司/张
32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5 11:40
丁某与公交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丁某的人身安全负无过错责任,故丁某应当以公交公司为被告。公交公司的损失只能以豆花饭店为被告。张某在该案中,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1 # 马一角夏半 发表于 2013-7-27 20:06
利害关系
30 # liolyer 发表于 2013-7-19 10:17
张某并无过错,为什么张某是第三人?张某有财产损失,他也是受害者。
29 # 傻丫头大律师 发表于 2013-7-16 21:54
张某对本案来说有利害关系,为第三人
28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5-27 11:20
jeury2010 2013年05月05日 06:32:28
丁与公交公司是合同关系,所以按照违约提起诉讼,【张某无独三】

张某不能携带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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